- 发布时间:2021-11-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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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加规范集团管理,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以及舞弊行为,保证集团廉政管理以及各项监督工作的规范进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集团的相关规定,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涉及违法、违纪以及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本集团所有员工有权举报、投诉集团中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并保证举报人不被打击报复。
第四条、集团客户、各级供应商,有权举报、投诉集团内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并保证举报人不被打击报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举报、投诉管理单位:集团督审部、集团打假办。
第六条、举报、投诉管理部门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机密;必须熟悉举报、投诉的管理业务;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负责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违纪、舞弊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以及后续情况的审查、处理。
第八条、主要职责:
1、通过宣讲,让集团员工明白,他们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舞弊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各类举报、投诉材料和信息;查办、交办、督办各类举报、投诉案件;
3、对各类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上报并通报集团各相关单位;
4、按期统计、分析、总结举报、投诉等数据,并作出汇总报告;对举报、投诉人员的保护以及奖励。
第四章 权限范围
第九条、受理、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有权要求被查处关联部门和相关人员提供与查处案件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第十条、受理、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有权要求被查处关联部门和相关人员就查处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及解释。
第十一条、受理、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有权要求被查处关联部门和相关人员及时停止违法、违规、违纪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受理、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行为的,可会同集团人事管理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雇,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权益及管理
第十二条、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人员,其人身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名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经过核实的举报、投诉案件。符合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可对举报、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条件如下:
1、实名举报、投诉;
2、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投诉方;
3、举报、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4、举报、投诉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四条、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信息以及举报内容应当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案件应当立卷归档保管,保管单位:集团督审部。
第十五条、接受举报、投诉,或向举报、投诉人以及相关人员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要在不暴露举报、投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宣讲对举报、投诉人的奖励,要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允许公开举报、投诉人的各种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泄漏举报、投诉人的信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投诉人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投诉之名制造事端,干扰受理举报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投诉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查确属举报、投诉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而致使举报管理部门受到干扰或造成人员、财物等浪费的,可以追究举报、投诉人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
第七章 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举报、投诉可以采用信函、电话、微信、电子邮件、走访等一切途径,倡导实名举报。
举报、投诉联系人:集团督审部李保华、打假办苏智恒
举报、投诉电话:0755-86252316、0755-26980226
举报、投诉email : (内部邮箱)samd@joincare.com
(外部邮箱)joincaresamd@163.com
举报、投诉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7-2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 督审部或打假办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人对其举报、投诉事件应当客观事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司的各项秩序。
第二十四条、举报、投诉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能和本人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来信、来电,对举报投诉信息分类、编号、登记、摘要。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并通知举报、投诉人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事件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处理答复之日起20日内请求办理部门的上级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查结果,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修订归属集团督审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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